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政府征收污染税也面临许多问题。

首先,税率如何设置。如果税率太高,减排的数量就会超过政治任务的规定。如果税率太低,就会完不成政治任务。所以需要时间试着对税率进行微调,使减排数量达到理想空间。这也说明如果采用征税的办法,对减排数量就不能规定的太死。

其次,对于私有经济个体来说,这样做的成本可能比简单完成行政命令的成本更大,他们会把这些成本直接加到消费者头上。

第三,那些提倡环保的非营利、非政府组织也不愿意看到有污染税的专项。他们更喜欢谈论环保的好处和重要性,不愿意涉及环保的成本。

第四就是美国的政治环境,人人都不愿意看到或谈到“税”这个词,因为它代表国家机器强权的一面,人人反感。每次征税或增税都是不得已而为之。

为了掩盖“税”的实质,提高可执行、可操作性,经济学家又想出了另外的办法:控制数量,让价格浮动。这就是配额交换制度(cap-and-trade system或tradable permit system)。

有理论证明,无论配额在最开始是如何分配的,通过个体自由交换配额,在最终的平衡点(没有人再买卖配额了),总体而言支付的减排成本相对于减排数量来说是最经济划算的。

但配额的最初分配办法还是有故事可讲。1989年美国参议院商讨是否要通过清洁空气法,其中用到这种配额交换制度。俄亥俄州(Ohio)的议员极力反对,因为俄亥俄州有很多煤电厂,如果法案通过,他们必须花重金从其他州的厂家购买配额。为了得到俄亥俄州议员的选票,政府不得不修改议案,增加俄亥俄州开始的配额。议案中虽然没有点名俄亥俄州,但描述的增加配额的条件就是给俄亥俄州量身定做的。

这是“爱哭的孩子有奶吃”的一个典型例子,但这种做法不能推广。如果人人都知道,只要闹就有好处,那么每个州的议员都会不见好处不签字。结果是任何对整体有利的议案都会由于利益集团的阻挠不能变成法律。

避免人为分配配额的办法是公开拍卖,公平透明,政府控制减排数量,让价格自由浮动。问题是这种办法和征收污染税的经济效果是一样的:拍卖的钱进入国库。那些反对“大政府”的人会说这是变相地征税。

[subtitle=]

威茨曼的理论

征收污染税和配额交换制度在不同情况下的利弊比较,这一方面还有大量的文章。没有一个办法是完美无缺的,更没有一个“放之四海皆真理”的真理。政府的经济智囊就是在一大堆的可能性中,比较得失,权衡利弊,拿出框架性的思路,然后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为了节省时间,斯达温斯把好几页PPT都跳过去了,仅仅讲解了在不确定情况下(uncertainty),如何运用这两种手段。在实际生活中,政府几乎没有各个厂家减排的边际成本的微观信息,只能对一个行业的整体治理成本有个粗略的估计。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哪种方法更高效(efficient)呢?

斯达温斯引用威茨曼(Martin Weitzman)1974年发表的论文回答这个问题。威茨曼当时写这篇论文主要是针对苏联计划经济的。他想设计一套方法帮助计划经济领导人决定什么时候控制价格,什么时候控制数量。在市场经济席卷全球的今天,这个研究领域几乎已经不存在了。但Weitzman的理论却奇迹般地复活了,在讨论迫在眉睫的环境问题时得到广泛应用。

威茨曼理论的数学表达及证明比较复杂,学生需要概率理论,线形代数等数学知识才能明白。但这一理论通过直觉也能理解。当代表减排边际成本的直线比代表减排边际好处的直线陡,也就是,粗略地说,减排的边际成本随减排的数量增长的很快,而减排的边际好处随减排的数量下降的很慢,那么对政府来说,最重要的是控制价格,所以应该征收污染税,让企业酌情决定减排的数量。反之,政府就应该控制减排配额,让企业之间通过交换决定配额的价值。

当减排的好处和成本都不确定的情况下,就要看他们之间是如何联系的。如果互相独立,那么以上结论仍然成立。如果呈现正相关,政府应该用控制配额的手段。如果呈现反相关,政府应该用征收污染税的办法。

斯达温斯说,他敢肯定威茨曼的理论,即使不提他的名字,已经在奥巴马上任的前40天中的白宫内部会议中被讨论过了。他没有时间举例说明这一理论在环境治理中的具体应用,只是说感兴趣的学生应阅读他在这方面的论文。

威茨曼用二分法的眼光看待这个问题:政府是应该控制价格还是应该控制数量。前哈佛文理学院院长(1984-1990)、诺奖得主迈克尔·斯宾塞教授(Michael Spence)证明,政府的最优选择应该是这两者之间的:首先限制可交换配额,然后许诺如果配额不够,政府会在某一价格拍卖更多的配额;这一价格就限定了厂家自己减排,或自己处理污染成本的上限。 如果这个成本高于政府的价格,那么厂家就会向政府购买排放配额,即污染环境的权利。这种办法就是所谓的安全阀措施(safety-valve approach)。现在国家经济委员会主席萨默斯(Larry Summers)和政府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主任Peter Orszag都比较倾向这种办法, 但提倡环保的非政府组织和欧盟都反对。

[subtitle=]

气候问题

斯达温斯用最后的时间讲解全球气候变化。1997年由美国以外的发达国家签署的《京都条约》(Kyoto Protocal)在2005年2月开始生效。这些签署国承诺,在2008年到2012年按比例减排,即减少1990年排放量的5%。这个条约允许碳交易,是市场手段。签署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如何执行减排目标,所以执行渠道手段灵活。但斯达温斯认为,由于条约中的内在缺欠,即使当时美国签字,这个条约对改变气候变暖的效果也是微乎其微。

这个条约不包括发展中国家。这是1997年美国参议院以95比0的投票彻底否决Byrd-Hagel Resolution 的主要原因。当时的克林顿总统并没有向参议院提交这个议案。

斯达温斯认为即使戈尔当总统,他也不会提交;即使John Kerry当总统,他也不会提交;因为人尽皆知,没有主要发展中国家参与的环境条约是不可能奏效的。

其次,因为各个国家监管的环境和程度不一样,发达国家排放量大的公司,为了逃避管制和控制成本,可以选择到条约以外的发展中国家建厂,可以污染更多,生产成本更低;对发展中国家造成更大的破坏。

第三,这个条约仅仅设置减排目标,但没有明确执监督办法,也没有对碳吸收(carbon sink或carbon sequestration)与排放总量的关系有明确规定。

第四,这个条约允许签署国把这一年用不完的指标留到下一年用,但对以后的指标上限没有任何说法。斯达温斯认为这个条约是对这个全球性的长期问题的一个短期的、局部的缓解办法,还远远不够。

那么如何为2012年以后设计一套高效的、合理的、能通过国会的减排机制呢?斯达温斯似乎倾向于限制配额这条思路,因为“税收”这个词太敏感,“污染税”这个词根本不可能通过国会。

但也有经济学家倾向“污染税”这条思路,其主要理由是:限制配额这条思路虽然可以在美国国内使用,但是完全不可能引导出任何有实质意义的全球性环境条约,因为任何发展中国家都不愿意接受污染上限。越是急于发展经济的发展中国家,就越不愿意接受配额限制 - 而正是这些国家必须要囊括在全球性环境条约之中的。他们认为,既然限制配额,并允许配额自由交易,其实质就是征税,那么就应该对全民进行教育,说服他们,进而他们选出来的政治代表,要治理环境,就要付出代价,其中之一就是“污染税”。

美国没有签署《京都条约》,但很多州都自发的通过各种手段执行减排计划。有的比联邦政府要求的水准高,有的比联邦政府要求的水准低;有的包括的范围比联邦政府要求的广,有的比联邦政府要求的窄。如果国家要制定一套机制,与地方不同,两者应该如何衔接呢?这套机制可以扩展到国际范围吗?如何使国家内部的减排机制与国际机制接轨呢?斯达温斯提出一系列复杂的机制设计问题,但没有时间展开,只能匆匆收尾。他鼓励感兴趣的学生选学他在肯尼迪政府学院长达一学期的环境经济学课程。

话题:



0

推荐

陈晋

陈晋

167篇文章 11年前更新

财新传媒驻波士顿特约记者,《哈佛笔记》专栏作者。她曾任《世界时报》(WorldPaper)记者和研究员,哈佛商学院研究员,网络杂志《视角》(Perspectives) 的资深编辑,学生杂志《哈佛评论》(Harvard China Review)主编和主席。2007年她获OYCF-Gregory Chow Teaching Fellowship教学基金的支持,在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教授短期课程, “经济报导:问题分析和评论员文章”(Economic Reporting: Issue Analysis and Opinion Pieces)。她的研究领域主要涉及经济,社会问题及公共政策。2002年她从哈佛大学获亚洲研究硕士(MA),1997年从波士顿学院获商业管理硕士(MBA),1995年从俄勒冈州波特兰市的路易斯克拉克学院(Lewis & Clark College, Portland, OR)获数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学位(BA)。她和先生及两个孩子住在美国麻州剑桥市。

文章